服务热线:0571-88396315
专利复审

(1)复审的提出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则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时,申请人(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修改文件或证据。

(2)复审请求的审查
  复审请求被受理以后,一般先要将复审请求书及其附件,特别是经申请人修改过的申请文件送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称为前置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中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期间,对于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复审委员会将会给申请人提供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复审决定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论:
 ①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原驳回决定。
 ②确认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决定撤消国家知识产权局原驳回决定,申请转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复审委员会将复审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