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又一年毕业季到来。然而,近期发生的一起高校毕业作品版权之争,让这个毕业季散发出些许火药味。
5月18日以来,青年导演朱航在其微博上发布《没想到过了这么多年,最后还是和你站在了风口浪尖的对立面》一文,讲述了他与母校四川传媒学院之间的一起版权纠纷始末。
朱航称自己2014年毕业于四川传媒学院影视剧制作专业,电影《翩翩起舞的姑娘》为其毕业作品,是由他和7位同学担任主创共同出资摄制完成,他是该片的唯一编剧和唯一导演,校方从前期策划、中期拍摄、后期制作从未有过任何形式的参与。毕业时,校方曾找到他与其他主创,表示如果他们与校方签订《翩翩起舞的姑娘》版权共享以及使用协议,便可给每人发放一张优秀毕业生证书,但他们拒绝了。声明强调,拍摄期间学校从未过问此事,也未向其提供任何器材以及其他资源援助,不存在合理使用共有作品一说。
朱航表示,该电影曾获得国内多个奖项,还与侯孝贤导演的《刺客聂隐娘》共同入围2016年德国汉堡国际电影节等。电影即将公映,可就在公映前夕,四川传媒学院在未告知的情况下私自出版包含该电影作品在内的DVD影盘几千份,恶意售卖泄露片源,保守估计,印制的影盘超过3000份,标价128元/份,费用从学生预交的教材费中扣除。他认为学校的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影片的正常上映,包括院线票房、网络付费点播、中央6台电影频道轮播,以及海外版权的出售。因此,他要求校方立即停止侵权,收回并销毁已发放出去的上述DVD光盘,就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就侵权赔偿等事宜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对于朱航的指责,四川传媒学院于5月20日发布微博,称四川传媒学院电影电视学院制作了《逐梦光影——四川传媒学院电影电视学院学生优秀作品集(2015-2016)谨以此作献给四川传媒学院20周年华诞》音像专辑,其中一部作品为朱航与其他几位同学在2014年毕业时共同署名、在老师指导下完成的名为《翩翩起舞的姑娘》的“毕业设计作品”,与朱航所称的电影作品《翩翩起舞的姑娘》是不同的作品。对于此事,学校已委托法务部门和律师介入,目前事件尚在调查阶段。
这一纠纷谁是谁非目前尚无定论,但毕业作品的版权问题成为影视界及法律界关注的焦点。在国内,因毕业作品版权归属问题引发的纠纷并不多,然而潜在的问题不可忽视。“业界对毕业作品的权利归属及利益分享等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大形势下,由毕业作品归属引发的争议可能会越来越多。一些毕业作品具有较高的学术、艺术和使用价值,有非常丰厚的商业价值,更容易引发纠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团队高级法律顾问白小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毕业作品如何定性?
如果学生的毕业作品得到学校老师的指导,是不是就意味着毕业作品属于合作作品?白小莉表示,对于这一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指导老师对毕业作品也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劳动,故毕业作品应当属于学生和导师的合作作品;其二,导师给予的指导只是宏观上和思想上的,不具有独创性,因此毕业作品应当属于学生的独立作品。对于导师的指导和帮助,可以给予感谢,但不能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白小莉认为,要认定导师是否是著作权人以及毕业作品是否构成合作作品,需要根据以下两个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谁创作谁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实际的创作人,也就是对作品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如果学生是毕业作品的实际创作人,则学生是毕业作品的作者。如果导师只是指导,并未参与具体的创作,则导师不享有著作权;如果导师参与了具体的创作并且有实质性贡献,则有可能构成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学生和导师共同享有。(2)思想无版权。导师在指导毕业作品时,通常给出的意见、建议和想法都是属于思想层面的,而思想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因此,在判断导师是否为著作权人时,应判断在毕业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导师的参与是在思想层面,还是在表达层面。如果是在表达层面,则有可能构成合作作品,从而与学生共同享有著作权。
毕业作品是否能构成委托作品或职务作品呢?白小莉认为,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毕业作品并非学生受校方的委托进行的创作,而是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创作的作品,因此,毕业作品一般不构成委托作品。同时,毕业作品一般不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指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而学生与学校之间并非劳动合同关系,完成毕业作品并非学生的工作任务,故毕业作品一般也不能归入职务作品之列。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阮开欣则认为,老师所提供的指导不属于参与了作品的实际创作,指导老师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老师对于毕业作品的选题通常会提出建议,这只是帮助学生达到毕业要求,而不是雇佣或委托学生创作作品。
版权归属如何约定?
一般情况下,高校对于学生的毕业作品是如何进行约定或管理的呢?白小莉介绍,高校针对毕业作品的版权归属有以下几种处理模式:第一种,版权归学校所有。基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些高校认为学生的毕业作品如果是利用了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就属于职务作品,则著作权应属于学校所有,因此,会在校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上做出明确规定,或者在与学生的相关合同中做出约定。这种情况通常会出现在学生对高校技术依赖较强的领域,如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等。第二种,版权归学生和导师共有。导师在对学生的毕业作品进行指导的过程中,也参与了具体的创作,有独创性的贡献,则该毕业作品可以被认定为构成合作作品,相关权利由学生和导师共同享有。第三种,版权归学生单独所有,高校有使用权。高校的通常做法是,针对学生的毕业作品并不会做出归属于学校的规定或约定,但会要求学生在提交毕业作品时出具使用授权或委托书,授权学校在特定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至于学校有哪些使用权,则要看校方对于使用授权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一般限定在非商业用途非盈利性质的合理使用。第四种,版权归学生单独所有,高校在一定范围内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在没有任何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谁创作谁为作者,如果学生是实际创作人,则学生是毕业作品的作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学校要使用学生的毕业作品应当征求作者的意见。如果是非盈利的作品汇编、学术交流、研讨、比赛等活动,以促进学术的发展和交流为目的,且仅在特定的范围内传播,不会对作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则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针对影视类毕业作品,白小莉表示,其权利的归属与其他作品有所区别。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因此,影视类作品的版权一般是由制片者所有。一般情况下,学生个体如果没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支撑,很难独立成为制片者,就不能成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在学校的使用中,泄露了未上映或未播出的影视类毕业作品,并进行盈利,是否构成侵权?白小莉认为,校方如果对影视类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其对毕业作品的使用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如果校方的使用以盈利为目的,则不构成合理使用,有可能对作者的著作权构成侵犯。
阮开欣则认为,毕业论文只是用于检测学生是否符合毕业要求,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毕业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因为学生作为实际的作者,作品的版权基本归属于学生。但为了毕业作品的最大化利用,以及学生的利益,学校可以与学生之间形成一些约定,使学校享有一定的非独占性使用或许可作品的权利。如现在许多高校与中国知网合作,将学生的毕业论文纳入中国知网的数据库中,在作品传播利用的同时让学生可以从数据库那里获得一定的稿酬,从而实现双赢。当然,学生也有权不授予学校这些权利。他还表示,不同学科不同院校的授权使用约定并不尽相同,这取决于具体院校采取何种做法,但前提是学校应与学生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学校未经学生的同意,商业性使用学生的毕业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阮开欣认为。
白小莉表示,实践中,高校一般都会对毕业作品的权利归属或授权使用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基于双方的紧密关系、约定俗成的行业惯例以及尊师重道的理念等因素,一般也都可以协商解决,如针对商业利益的收益可综合衡量贡献度按比例分配,或者有一方出于高风亮节对相关权益做出让步,从而使争议得以解决。(记者:窦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