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康律说-IPRdaily
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方面,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一类常见的专利纠纷。结合目前代理的一件专利权/申请权案件,就该类案件的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进行分析,特别是提起诉讼后,需要对专利的审理或后续程序进行中止请求,以避免可能存在的专利权申请权/专利权不可恢复的丧失。
一、专利权属纠纷的分类
按照纠纷发生的时间:
二、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
1、地域层面的管辖: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在地域管辖分工上应当依据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
2、级别层面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3、特殊管辖(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后续,最高院又通过批复的形式,赋予一些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享有专利纠纷的一审管辖权,例如深圳中院。
这里有两种情况需要特别分析:
1、当两个诉讼当事人主体均属中国人,但争议的专利权是外国专利权。这时候,该如何处理?首先,双方当事人是中国人,争议的发明创造是在中国完成的,中国的法院对此应当具有管辖权。其次,案件审理结果如何,专利权应归属于谁,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则涉及到外国对我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2、争议双方一方为中国人,一方为外国人,争议的专利权是中国专利,如果中国人是原告,外国人是被告,且被告在中国无居所的,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职务发明纠纷中,“本单位”的认定
1、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本单位是指为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可以向其布置技术工作,交付具体开发任务,并支付酬金的单位。
2、除了与发明人有人事编制和工资关系的单位外,还包括发明人的受聘单位、借用单位、顾问单位和其它彼此间有特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关系的单位。
四、职务发明纠纷中,“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认定
1、一年的起算日应以正式办理完离职、退休手续之日起计算;
2、实践中,发明创造的实际作出日应当在申请日之前,但通常很难证明其完成日期,因此,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以专利申请日为发明创造的完成日。
五、专利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应适用民事诉讼一般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两年,适用中止或中断的规定。但是,由于专利授权采用公告制度,因此,应从专利被公告授权(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或公开(发明专利)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发明专利,由于其公开和授权公告并非同一日,因此,发明专利申请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日应从公开之日计算,而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日应从公告授权日计算。
六、一案两申请的问题
实践中,存在就同一技术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形,此时,往往实用新型专利已经授权,发明还处于审查期,因此,需要针对两个专利分别立案,一个为专利权纠纷,一个为专利申请权纠纷。
七、特别注意
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现有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接到法院诉讼通知后,恶意将涉案专利进行撤回、视为撤回或主动放弃等行为,给真正的权利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一方面需要密切关注专利公报,另一方面更需要做的就是,在拿到法院立案通知书后,立即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中止程序请求”,要求中止涉案专利的程序性行为。对于权属纠纷,通常中止期限为1年,如果1年内未结案,需要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1次,期限不超过6个月。
综合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到专利权属纠纷在实际操作中,仍有需要当事人和律师注意之处。(作者:康宇宁律师)